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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核管法修正案 核電廠運轉年限最多再延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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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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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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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
foxsimon2001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必須"再繼續運轉,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使得繼續運轉。
目前經營者是台電,所以提不提出申請也是看台電....
台電如果覺得必需要有核電,就要去確認無安全顧慮
有安全顧慮就不提出就好了
這就是問題了。
如果台電認為核電廠延役的話,安全顧慮問題無法解決,選擇不申請換發執照,讓核電廠退役。
那在野黨可以接受嗎?
2025-05-14, 12:51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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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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