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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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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馬國女大生遭姦殺凶嫌二度死刑後..今更一審再判死
長榮馬國女大生遭姦殺凶嫌二度死刑後..今更一審再判死
2025-01-15 09:11 聯合報/ 記者 張議晨 /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男子梁育誌4年前擄走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性侵並用繩圈勒死棄屍山區,一、二審依強制****殺人罪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宣判,仍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成死刑釋憲後,首例維持死刑的判決。 梁育誌共犯下強制****殺人、強制****未遂、遺棄屍體罪,一、二審都認為他再犯率高,尋找落單女生犯案,屬於預謀犯罪,且均否認殺人,未見真摯悔意,應屬「最嚴重犯罪」,必須剝奪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量處死刑符合罪責相當。 除強制****殺人部分尚未審結外,梁所犯強制****未遂、遺棄屍體罪則判2年10月、2年徒刑定讞,檢方聲請併執行刑,合併執行4年4月,目前梁育誌已在高雄監獄服刑。 強制****殺人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以梁育誌一開始是計畫強制****、強盜,過程中才萌生殺人故意,「殺人」原不在梁犯罪計畫內,但理由卻寫「殺人」也在梁計畫中,已出現矛盾。 最高院認為,此攸關量處死刑應考量情節是否「最重大」、全案是否具「計畫性」等因素,有釐清必要。 另外,二審鑑定報告著重「性侵害」,但「強制****殺人」、「強盜」整體犯罪的再犯可能性仍不明瞭,影響梁是否難以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的判斷,須再調查。全案發回高雄高分院審理。 針對精神狀態、量刑前社會調查兩方面,梁育誌於一、二審時已由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完成鑑定,均認為梁育誌「再犯」可能性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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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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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執行呢!? 判了不執行 也沒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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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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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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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的就不要浪費社會資源了,直接嘎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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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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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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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種感覺,殺外國人比較容易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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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廢死,救核能... 同心同德,貫徹始終,青天白日滿地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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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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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聲點 賴皮寮會不開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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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封鎖名單: cjan Kentnet rcack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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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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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吠死跟法棺要用道德綁架説服外國人家屬原諒比較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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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封鎖名單: ankk chumowu cp03 jeffk LDSKING LDSKING II leeking leeko MyChris River Spinach smoguli Whole Truth wpc0406 YorkHapy 冬之炎陽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爆走企鵝 tvt hill45678 rcack 卜派 polor manoerina afeaanpv 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可惜失效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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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6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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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真的很糟糕,
隨便找個自由心證的理由就折騰下級法院, 在這種上級下做事的一審二審法官很容易心灰意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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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2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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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陳淳文觀點】死刑需一致決,釋憲難道不應恢復原本較為嚴謹的門檻嗎? 時事 、憲政 2024-09-30 / 陳淳文 字體 友善列印 圖片來源: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直播區塊-憲法法庭(判決) 憲法法庭日前作出死刑有條件合憲的判決,為死刑新設多道安全閥,為外界批為「實質廢死」。其中尤以死刑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以「一致決」作成判決,成為死刑裁判最難通過的門檻。 憲法法庭在此判決中指出:由多位法官組成合議庭的理由是為了「集思廣益,並提升裁判正確性」;而「為避免合議庭裁判懸而未決,促進裁判效率」,對於一般案件的評議,得「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然「就最重本刑為死刑之刑事案件,因涉及被告生命之剝奪,如有錯誤冤抑,必將產生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為避免錯誤冤抑,並促使法院作成更正確、妥當之裁判,為擔保並正面宣示合議庭法官就被告具有科處死刑之加重量刑因子確無任何合理懷疑,並促使審判者慎思、正視死刑判決之嚴重後果,同時避免個案量刑之適用偏差或不平等,死刑之科處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大法官如此重視生命之尊嚴與價值,對各級法院合議庭應以一致決判死的門檻要求,令人敬佩。但於此卻衍生出一個奇特的矛盾:判死之個案決定須採一致決,死刑存廢之通案決定卻僅需簡單多數決!詳言之,決定剝奪一個人生命的判決,必須由歷審三人或五人組成合議庭至少共11名法官的一致決方得為之。但決定死刑存廢的釋憲案,依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只要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可作出判決。由於現行法對於「現有總額」並無明確規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2條又規定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在此情況下,假設「現有總額」係以實際在職大法官之人數為斷,而因各種因素在某個案中,實際在職大法官僅餘八人,其中又有三名大法官迴避,則實際可參與審判者僅餘五人。再依前述第30條規定,則可僅由四人參與評議,三人同意,即能作出釋憲判決。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就以此次113年憲判字第8號為例,因三人迴避,實際是12人參與審判,但最後並非以一致決作成判決。 事實上,「組成合議庭的人數多寡」與「作成裁判的門檻高低」等兩個制度性問題,於本號判決中皆有闡述。就前者言,大法官認為是為了「集思廣益」與「提升裁判正確性」。就後者言,則以「裁判效率」與「裁判後果的嚴重性」為其考量核心。大法官要求歷審一致決的目的就是要極大化集思廣益與正確性,且基於判決後果的嚴重性,可以完全犧牲效率。 將前述考量放到釋憲的脈絡下,就以死刑存廢一案為例,其後果嚴重性,尤其在法律之執行係具通案普遍之特性下,其嚴重性與不可回復性的影響範圍,遠超過個案判決。換言之,不論是闡述某一憲法條文的意涵,還是決定某一法律條文是否違憲,其後果皆極為嚴重,其影響範圍更非個案裁判所可比擬。更何況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而源自立法院的法律,乃由人民授權之立委歷經各讀會表決所通過之產物,其係人民意志之展現,豈容其他機關輕易挑戰或恣意詮釋?基此,釋憲機關首先在其組成上,一定要「多元」,以期達集思廣益與提升正確性之效。實現「多元」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要大法官之提名者、同意者、性別、專業經歷與思想信念等皆有所別,另一方面也要以「一定人數」作為其基礎。畢竟,人數愈少,多元性就愈低。 我國憲法本文第79條及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提名」與「同意」分由兩個憲政機關的設計,就是一種多元展現。另增修條文第5條第3項之交錯任期設計,也是實現多元的方法;儘管其爾後實踐未符原初理想。此外就「人數」而言,除政府遷臺初期因戰亂關係而人數動盪外,政局穩定後的舊制因採屆次設計,且執政黨長期擁有監察院、國民大會或是立法院之多數席次,大法官遇缺即補齊,總額人數相當穩定。儘管總額人數向來穩定,已廢止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5條仍將「現有總額」界定為「以實際在職之人數為計算標準」。只是,對於如此重要之事項竟由位階甚低之命令予以規範,其不當性自不待言。 反之,我國歷經多次修憲後的民主化發展,不僅出現多次中央政權輪替,同時也常有總統所屬政黨未在立法院取得多數席次的情況發生。加以現制係採交錯任期,不分屆次之設計,實質在職大法官的總人數即可能變動不居。此外,為極大化集思廣益與提升正確性,並使交錯任期制所欲實踐的多元性能被落實,實際參與案件評議的大法官人數自不得太少;更不宜以任一時點之實際在職人數為準。特別是基於憲法與法律所擁有的民主正當性基礎,以及釋憲後果的嚴重性,自應等到可達適當評議人數後才能審理案件,效率考量可因之而退居其次。然而,對於「現有總額」如此重要之事項,現行法竟未為任何規定,實屬重大立法疏漏,自應儘速立法予以補充。 再就作成裁判的門檻而言,同樣基於前述憲法與法律所擁有之民主正當性與釋憲後果的嚴重性,效率考量必須退讓。 回顧歷史,政府遷臺後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2條規定:「大法官會議開會時,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如為決議,須有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取決予主席」。後改為大法官會議法,其第13條改為總額四分之三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釋憲。由於此門檻太高,導致大法官很難作出決定。民國82年再改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其第14條將釋憲門檻降為「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此門檻從民國82年一直用到111年,前後近30年。現行法將門檻再降為「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且未明確界定「現有總額」,其唯一目的就是要提升效率。 只是面對釋憲如此重大之事項,諸如廢死或安樂死等問題,其後果影響至鉅。特別是我國民主化後各種意見多元紛陳,意識形態對立極化,政治上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的情況亦頻繁出現。在此背景下,釋憲者更應實踐組織上之多元設計、以集思廣益與提升裁判正確性;效率考量自當退位。基此,現行法半數同意的門檻,顯然並不適當,應該恢復過去已運作數十年之較高門檻為宜。 其實,面對重要事項應採較高門檻的想法,現行法亦採之。例如現行憲法訴訟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彈劾總統的門檻為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同意。難道,死刑或安樂死的重要性,竟不如一個總統被彈劾去職嗎?就算總統真被彈劾去職,不還有副總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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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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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我在國外看到觀點,現今政府只專注於增加"台灣"國外的可見度,才不管國內是否可行與大眾的想法。 LGBT,同性婚姻=>亞洲第一個國家 廢死=>「亞洲唯二沒有死刑的文明:蒙古和臺灣原住民」 法律學者吳豪人:蒙古用廢死遠離中國 所以這邊同樣是為了宣傳,遇到殺外國人的只好暫時忘記廢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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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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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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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八尺門的辯護人」小說,之前電視劇我沒看,
後來知道女兒有這本的電子書,就跟她借來看。 目前大概看了一半左右,優點是題材在地化,背景有親切感, 而且看得出作者很用心,寫這樣的題材有認真做了很多功課, 但小說本身目前為止我只能給中等評價, 最不喜歡的就是覺得作者說教說得太用力, 太用力用書中角色說一些理念(包括廢死), 帶得太過刻意,讓人物的性格塑造顯得很樣板,很不自然。 還沒看完全部,對本書的評價先持保留(也許看到後面觀感會有變化) 不過文筆方面我覺得沒有很高明,看到目前為止會覺得這部作品過譽了。 可能也因為我在看這本小說前看的另一本實在太好看了,才會覺得落差很大 (前一本看的是間諜小說大師勒卡雷的「冷戰諜魂」,雖然題材完全不同, 但對人性和角色塑造的功力真的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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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命看! ![]() ================= 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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